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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山东临沂市平邑县城镇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的部署要求,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37号)、《关于印发临沂市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细则的通知》(临人社规〔2024〕1号)、《关于印发临沂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2024年岗位开发安置计划的通知》(临就发〔2024〕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平邑实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部分就业困难人员,从事辅助性、临时性、非营利性的城镇公益性岗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平邑县户籍人员或非流动人口(居住6个月以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经人社部门认定的以下类型就业困难人员:

  2.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和别的类型就业困难人员,是指人社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登记失业16-24岁青年,是指在人社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周岁相应人员。

  登记失业“二孩妈妈”,是指在人社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符合生育政策、抚养2个或2个以上未满16周岁子女的相应人员。

  5.公职人员或村干部的亲属(本人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一同生活的共同生活的亲属)报名且合乎条件的,报名申请前要上报备案并说明情况,未如实说明的按申报材料虚假失实予以清退并追回已发放补贴资金。

  1.受过党纪、行政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违法犯罪的,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2.除合作社成员外,有工商注册信息的(包括企业法人、董事、监事、股东、合作社法人、个体经营者等);

  3.各类单位在职职工、公职人员(含已享受退休待遇的公职人员)、享受企业职工退休待遇的;

  5.已经享受社保补贴期满的(包括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已经从事乡村公益性岗位期满的;

  报名时间为9月29日-30日上午9:00-11:30,下午2:30-5:30。报名人员携带报名材料到平邑县人社局一楼服务大厅进行现场报名,每人仅限报一个岗位,否则全部报名信息视为无效。

  1.《平邑县城镇公益性岗位申请报名表》(附件2)一式两份,近期免冠1寸照片直接贴在报名登记表内;

  5.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共同生活的亲属应聘的还需提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证明一式两份;

  9.非平邑县户籍的常住平邑城镇居民,还需提供房产证(不动产证)、购房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报名结束后,先审查户籍(城镇零就业共同生活的亲属、“二孩妈妈”需提供户口簿首页、索引页和相关共同生活的亲属页)、年龄、学历以及需要出示的证明材料等事项。再对报名人员的工商登记信息、社保缴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信息等情况做重点审核。

  各用人单位对经资格审核通过后的人员综合考虑岗位工作内容、人员类型、申请意愿、自身能力等因素,采取面谈、面试等方式对推荐人员进行评议,在符合用人条件的前提下,确定拟安置上岗人员。

  对于公职人员或村干部的亲属(本人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一同生活的共同生活的亲属)报名且合乎条件的,要进行研究通过。

  各用人单位将拟安置上岗人员信息报送县人社局备案,统一在平邑县人社局微信公众号上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期3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用人单位与上岗人员签订书面劳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具体包含岗位名称、岗位工作职责、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长、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等内容。除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已享受过社保补贴的人员,按享受月数抵减在岗时间),到期后解除劳务协议。

  各用人单位要多形式开展岗前集中培训,培训拟聘用岗位所需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工作职责和岗位要求,职业技能、安全生产意识等。

  培训结束后,各用人单位负责及时组织各岗位人员到岗工作,根据岗位工作职责做好考勤、考核、表彰等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城镇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照我县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含个人缴纳社保部分),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目前我县月最低工资标准1820元/月。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岗位、上班时间、工作条件等情况,结合本单位经济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一)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履行用工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退出机制,一旦退出将即时解除劳务协议,从解除劳务协议的下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1.自然退出。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退出:(1)通过企业吸纳、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就业的;(2)自愿退出岗位的;(3)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5)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死亡的;(6)其他须退出岗位的情况。

  2.人员清退。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进行清退:(1)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2)本人未提供对应劳动、他人顶替上岗的;(3)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4)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办法,造成不好影响的;(5)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经整改仍不到位的;(6)在岗期间被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的;(7)其他不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一)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核贯穿安置工作全过程,一经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安置人员条件,即终止公益性岗位安置。

  (二)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三)平邑县人社局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对发生造假申领、侵占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予以追回并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