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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625号

  为切实加强饲料增加剂办理,保证饲料和饲料增加剂产质量量安全,促进饲料工业和饲养业继续健康发展,依据《饲料和饲料增加剂办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对《饲料增加剂安全运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办理部门实施饲料增加剂(混合型饲料增加剂在外)出产答应应恪守本《标准》规则,不得核发含量标准低于本《标准》或许出产的根本工艺与本《标准》不一致的饲料增加剂出产答应证明文件。

  二、饲料企业和饲养者运用饲料增加剂产品时,应严格恪守“在合作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定量”规则,不得过量运用饲料增加剂;在完成满意动物养分需求、改进饲料质量等预期方针的前提下,应采纳活跃办法削减饲料增加剂的用量。

  三、饲料企业和饲养者运用《饲料增加剂种类目录》中铁、铜、锌、锰、碘、钴、硒、铬等微量元素饲料增加剂时,含同种元素的饲料增加剂运用总量应恪守本《标准》中相应元素“在合作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定量”规则。

  四、仔猪(≤25 kg)合作饲猜中锌元素的最高定量为110 mg/kg,但在仔猪断奶后前两周特定阶段,答应在此根底上运用氧化锌或碱式氯化锌至1600 mg/kg(以锌元素计)。饲料公司制造仔猪断奶后前两周特定阶段合作饲料产品时,如在含锌110 mg/kg根底上运用氧化锌或碱式氯化锌,应在标签明显方位标明“本品仅限仔猪断奶后前两周运用”,未标明但实践含量超越110 mg/kg或许已标明但实践含量超越1600 mg/kg的,依照过量运用饲料增加剂处理。

  五、饲料企业和饲养者运用非蛋白氮类饲料增加剂,除应恪守本《标准》对单一种类的最高定量规则外,全混合日粮中所有非蛋白氮总量折算成粗蛋白当量不答应超出日粮粗蛋白总量的30%。

  六、如无特别阐明,本《标准》“在合作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引荐增加量”“在合作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定量”均以干物质含量88%为根底核算,最高定量均包括饲料原料本底值。

  七、如无特别阐明,增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弥补料产品中的“引荐增加量”“最高定量”按其在合作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运用份额折算。

  八、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2009年6月18日发布的《饲料增加剂安全运用标准》(农业部公告第1224号)一起废止。